2018年3月1日起香港开始实施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这个是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一定要做的。
具体规定: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除上市公司外)都需要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并进行登记建册,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供执法人员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详情可参照香港公司注册处的官网: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SCR建册需要什么资料?
首先,需要识别并确定重要控制人,之后要进行建册,具体需要以下资料:
1.找一个地方备存登记册
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任何地方。如登记册的备存地点为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请于首次备存该登记册在有关地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R2以申报该备存地点。
2.编制登记册: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要求如下: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登记册。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括: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
★所需详情包括:
●姓名/名称
●如属须登记人士-通讯地址、身分证号码(如没有身分证,该人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性质、注册编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管限该实体的法律)及注册办事处地址
●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
●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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