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严格规范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根据《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请: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扫描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含变更栏)彩色扫描件;3.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企业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人员生产责任制、企业有关工种技术操作规程目录;4.企业保证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当年年度资金投入计划、生产投入台帐(金额汇总、分类汇总、相关票据信息,包括票据编号、票据内容、票据金额),单次金额超过2万(含2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投入票据扫描件;5.企业设置生产管理机构文件、生产管理机构工作职责文件、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生产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明细表、关于专职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管理办法;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汇总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考核合格证扫描件;7.企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考核记录;8.企业人员社保、工伤保险证明材料(一般为近3个月,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需相关证明);9.企业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11.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此外,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企业需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明文件(含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扫描件)。